逐章逐条学《条例》⑯ |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

发布者:jgxy发布时间:2024-06-23浏览次数:313

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,引导全省党员、干部学纪、知纪、明纪、守纪,江西组工微讯开设“逐章逐条学《条例》”专栏,每天更新一期,通过原原本本、逐章逐条和课后小测试的学习方式,加深党员、干部对《条例》的理解把握,推动《条例》入脑入心。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
第二编分则

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

第七十七条

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:

()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;

()违反议事规则,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;

()故意规避集体决策,决定重大事项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;

()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。

第七十八条

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
第七十九条

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、调动、交流等决定的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
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,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,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第八十条

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,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第八十一条

有下列行为之一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:

()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,隐瞒不报;

()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,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;

()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;

()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。

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,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、掩盖事实的,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(本专栏 第12)规定处理。

篡改、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,给.予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
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,一般应当予以除名;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,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,给予严重警告、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



一审: 周婷  

  二审:舒莉芬

三审: 王璜  

(责任编辑:曹浩然)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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