逐章逐条学《条例》⑫ | 对于干扰巡视巡察工作、对抗组织审查等处分

发布者:jgxy发布时间:2024-06-13浏览次数:15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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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
第二编分则

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

第五十九条

制造、散布、传播政治谣言,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政治品行恶劣,匿名诬告,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,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
第六十条

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、对外发表主张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第六一条

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、报告重大事项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
第六十二条

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第六十三条

对抗组织审查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:

()串供或者伪造、销毁、转移、隐匿证据;

()阻止他人揭发检举、提供证据材料;

()包庇同案人员;

()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,掩盖事实;

()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。




一审:周婷  

二审:舒莉芬

三审:王璜  

(责任编辑:周芳乾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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