逐章逐条学《条例》㉙ |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

发布者:jgxy发布时间:2024-07-19浏览次数:10

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,引导全省党员、干部学纪、知纪、明纪、守纪,江西组工微讯开设“逐章逐条学《条例》”专栏,每天更新一期,通过原原本本、逐章逐条和课后小测试的学习方式,加深党员、干部对《条例》的理解把握,推动《条例》入脑入心。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
第二编分则

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

第一百五十条

生活奢靡、铺张浪费、贪图享乐、追求低级趣味,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
 第一百五十一条

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,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利用职权、教养关系、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,从重处分。

第一百五十二条

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,对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,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
 第一百五十三条

违背社会公序良俗,在公共场所、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,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 第一百五十四条

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、家庭美德行为的,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。




一审:周婷  

二审:舒莉芬

三审:王璜  

(责任编辑:曹浩然)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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