逐章逐条学《条例》㉔ |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

发布者:jgxy发布时间:2024-07-09浏览次数:10

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,引导全省党员、干部学纪、知纪、明纪、守纪,江西组工微讯开设“逐章逐条学《条例》”专栏,每天更新一期,通过原原本本、逐章逐条和课后小测试的学习方式,加深党员、干部对《条例》的理解把握,推动《条例》入脑入心。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
第二编分则

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二十二条

有下列行为之一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

:给子揿销党内职务或者解慈亮而处

(一)超标准、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、摊派费用,加重群众负担;

(二)违反有关规定扣留、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;

(三)克扣群众财物,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;

有关规定收取费用;(四)在管理、服务活动中违反

(五) 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、吃拿卡要;

(六) 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。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,从重或者加重处分。

第一百二十三条

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,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
第一百二十四条

在社会保障、社会救助、政策扶持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、明显有失公平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第一百二十五条

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,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、为黑恶势力充当“保护伞”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第一百二十六条

有下列行为之一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:

(一)对涉及群众生产、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,庸懒无为、效率低下,造成不良影响;

(二)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、推诿扯皮,损害党群、干群

关系;

(三) 对待群众态度恶劣、简单粗暴,造成不良影响;

(四)弄虚作假,欺上瞒下,损害群众利益;

(五)其他不作为、乱作为、慢作为、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。

第一百二十七条

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,能救而不救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第一百二十八条

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、政务、厂务、(居)务等,侵犯群众知情权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
 第一百二十九条

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,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。




一审:周婷  

二审:舒莉芬

三审:王璜  

(责任编辑:郭艳)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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